(2015)利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陆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利刑初字第00435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男,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5月14日经利辛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6月5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5)3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珂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被告人陆某在自家房屋旁空地种植了罂粟8921株,2015年5月1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被告人陆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陆某因患有××,轻信罂粟壳泡水可治病,在自家房屋东侧空地非法种植罂粟,并已结出果实。2015年5月10日利辛县公安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经当场清点,共种植罂粟8921株,并予以铲除。另查明,案发后,陆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证明、户籍证明,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毒品原植物种植管制法规,私自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正纲审 判 员 李国臣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建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