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邓帮进、邓姆雨等与卢卫杰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帮进,邓姆雨,张冬基,张毅炜,卢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邓帮进。申请执行人邓姆雨,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冬基。申请执行人张毅炜。被执行人卢卫杰。本院在执行邓帮进、邓姆雨、张冬基、张毅炜申请执行卢卫杰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在立案当日,本院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卢卫杰尚欠申请执行人邓帮进等四人的各项经济损失78621元,应负担的诉讼费6250元,共计84871元,被执行人支付80000元后即视为全部履行义务(2015年7月4日被执行人已通过银行转账给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廖善超40000元)。2015年7月15日前再履行40000元。二、本案执行申请费1079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被执行人卢卫杰于2015年7月13日按和解协议书履行40000元及申请执行费1079元,据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县人民法院(2015)靖执字第155号案以和解并履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农堂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景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