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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安徽辰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滁州市中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辰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市中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360-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辰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陶跃文,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宗林,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滁州市中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南路281号(滁州长江商贸城皖东国际车城B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卓新成,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00360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050元,现因已全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银行存款8050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荣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章文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