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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青林诉肖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773号原告李某某,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肖某,女,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联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