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马利华与杨龙、罗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至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马利华,女,生于1978年7月5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杨龙,男,生于1988年1月16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执行人罗杨明,男,生于1988年10月10日,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居民。马利华与杨龙、罗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5)乐至民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龙、罗杨明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27日,权利人马利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3500元。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杨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杨龙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两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乐至县各金融部门查询,两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在乐至县车管所查询,两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两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杨龙、罗杨明仍欠申请执行人马利华货款35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2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开幕审判员 邓永伟审判员 付建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