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7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宋炳江、张桂玲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张桂玲,宋炳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746-2号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耀智。委托代理人杨佳琳,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晶,为公司员工。被告张桂玲。被告宋炳江。本案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8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2.5元,保全费人民币32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蔚琳代理审判员 李 星人民陪审员 胡秀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