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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7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宋炳江、张桂玲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张桂玲,宋炳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746-2号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耀智。委托代理人杨佳琳,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晶,为公司员工。被告张桂玲。被告宋炳江。本案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8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2.5元,保全费人民币32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蔚琳代理审判员  李 星人民陪审员  胡秀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