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两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张李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张李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两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43年11月,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男,生于1968年7月,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李某,男,生于1977年10月,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甲,女,生于1971年8月,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乙,女,生于1973年8月,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丙,女,生于1975年8月,汉族,农民。李某某申请执行张某、张李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两当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两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已全部将2014年7月—2015年6月所给付的赡养费付清,张某已给付2015年1—6月赡养费1200.00元,张李某已给付1000.00元,以上赡养费共计9400.00元,现存放于两当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申请人李某某多次拒绝领取,多次明确表示不让张李某扶养。另查明,张李某已于2014年6月17日与妻子龙某某在两当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现张李某下落不明,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李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燚审判员 马 高审判员 强红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沛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