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2015黄商初字第426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陈鹏、梁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42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武长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国、刘学玉,山东雅博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鹏,男,XXX出生,汉族,住址XXX。被告梁彬,男,XXX出生,汉族,住址XXX,身份证号码XXX。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被告陈鹏、梁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2元,免于收取(原告已预缴1382元,退还1382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晓玲人民陪审员 肖长春人民陪审员 孙 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传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