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9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董祥胜与柳锋、张兴荣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祥胜,柳锋,张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945-1号原告董祥胜,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柳锋,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张兴荣(系柳锋之妻),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94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董祥胜已与被告柳锋、��兴荣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董祥胜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柳锋、张兴荣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柳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县支行账户(账号为:6217995200020563281;6221885200010138750;605392007260747812)的冻结。审判员 杨子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开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