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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钰与被执行人冯兴斌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钰,孙生福,冯兴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83号申请人王钰,男,汉族。被执行人孙生福,男,汉族,。被执行人冯兴斌,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王钰与被执行人冯兴斌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104800元,案件受理费1210元,执行费1490元,合计1075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孙生福在银行的存款107500元予以冻结、提取。对被执行人冯兴斌在银行的存款107500元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品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彦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