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保卫与吴东华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卫,吴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卫。被执���人吴东华。本院在执行王保卫申请执行吴东华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长年患病,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宾民一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文审判员 覃作信审判员 黄雄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