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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尚某某诉被告苗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苗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841号原告:尚某某,女,汉族。被告:苗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苗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对被告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审判员 安 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英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