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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余剑光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刑初字第476号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剑光,男,1976年9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曾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9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网上追逃于2015年3月17日被抓获,2015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5)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剑光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学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剑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余剑光在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永升城附近的人行道上,持刀将被害人黄某随身携带的女士挎包一个抢走。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3000元、苹果5代手机一部(价值2800元)、三星S5手机一部(价值2750元)、购物卡一张(价值70元)。案发后,上述现金及购物卡均被被告人余剑光挥霍,被抢手机现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黄某。上述事实,被告人余剑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某的陈述、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涉(2015)15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照片、搜查笔录、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通话记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剑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持刀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7508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剑光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余剑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余剑光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剑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余剑光退赔被害人黄某一万三千零七十元;三、暂扣于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的手表三块、戒指一枚,予以返还被告人余剑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吴清平人民陪审员黄淑如人民陪审员朱娟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陈真帅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