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932.918.6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吕平波、梁润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平波,梁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932.918.678-1号申请执行人吕平波,男,住地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梁润生,女,汉族,住地佛山市南海区,叶锦洪,男,汉族,住地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88.414.3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叶锦洪、梁润生的集体分红款683533.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仲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