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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军兵与于德龙、于庆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277号原告王军兵,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被告于德龙,男,1952年1月6日出生。被告于庆胜,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兵与被告于德龙、于庆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兵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王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杜韩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