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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建东与被执行人方志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285号申请执行人王建东,男,被执行人方治雄,男,被执行人王恩则,男,申请执行人王建东与被执行人方治雄、王恩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1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建东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从2012年8月1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方治雄、王恩则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付春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2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虎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