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俎风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俎风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南侧商业银行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李桦,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巧英,山西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俎风利,女,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吴汉宁,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俎风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5元,其余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 艳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任宪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英洁庞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