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284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邱君国,上海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林某负担。审 判 员 吴圣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兰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