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左兴元、徐善侠与周松源、安徽省砀山县宏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兴元,徐善侠,周松源,安徽省砀山县宏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保字第00101号申请人:左兴元,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人:徐善侠,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申请人:周松源,男,198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砀山县。被申请人:安徽省砀山县宏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申请人左兴元、徐善侠与被申请人周松源、安徽省砀山县宏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省砀山县宏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L×××××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左兴元、徐善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安徽省砀山县宏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L×××××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二、查封左增付所有的皖C×××××号轻型普通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崔北平审判员 杨素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