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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8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洪小芬与吴瑞发、洪婉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小芬,吴瑞发,洪婉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659号原告洪小芬,女,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戴志猛、王淑霏,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瑞发,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洪婉茹,女,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委托代理人吴瑞发,自然情况同被告吴瑞发,系洪婉茹的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小芬与被告吴瑞发、洪婉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小芬于2015年7月16日以双方已就该借款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小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洪小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丽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夏怡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