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4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缪必树与黄友明、刘玉霞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缪必树,黄友明,刘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445-1号申请执行人:缪必树。被执行人:黄友明。被执行人:刘玉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缪必树与被执行人黄友明、刘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黄友明、刘玉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当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黄友明、刘玉霞交纳执行款549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557元、执行费7890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黄友明、刘玉霞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黄友明、刘玉霞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产管理部门查处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灵珠大厦2幢503室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黄友明、刘玉霞名下,本院已经依法裁定查封上述房屋,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本院进行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445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缪必树发现被执行人黄友明、刘玉霞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要求处置上述房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4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池长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