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佛法汤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耀与罗积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耀,罗积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佛法汤民初字第167号原告李耀。委托代理人麦素文,系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积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耀诉被告罗积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耀以与被告罗积良达成和解,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罗积良负担。审判员 黄丽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丽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