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0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罗桂明,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桂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起诉称:原、被告2013年5月17日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入赘原告家。因婚前缺乏了解,原告婚后才发现彼此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执。2014年3月8日,原、被告因经济问题争执后被告出走,去向不明,原告多次寻觅未果。2014年7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发出信用卡欠款还款通知书。2014年8月14日,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代表中国民生银行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讨信用卡还款。原告曾于2014年4月11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被告仍不知去向。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杨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本案事实与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明、被告户籍证明、结婚证、(2014)台黄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欠款还款通知书、中国民生银行律师函、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曾于2014年4月11日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人民币7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官忠勇人民陪审员 余雪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章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