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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五执补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蚌埠市广源塑料印刷厂与李胜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广源塑料印刷厂,李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五执补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广源塑料印刷厂,住所地蚌埠市。被执行人:李胜亮,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广源塑料印刷厂与被执行人李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五民二初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胜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李胜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五民二初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