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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杨志勇与陈冬秀、黄炳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勇,陈冬秀,黄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34-1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勇,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冬秀,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炳辉,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志勇与被执行人陈冬秀、黄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5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陈冬秀、黄炳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屇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冬秀、黄炳辉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还向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南安市房地产管理处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冬秀有址在福建省南安市的套房(房产证号为11201202**)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黄炳辉有车牌号为闽C20X**、闽C210**号车辆可供执行,二被执行人均无土地使用权可供执行。上述被执行人陈冬秀房产已在本院(2015)南执字第247号执行案中办理查封登记手续,鉴于上述房屋系被执行人陈冬秀、黄炳辉名下唯一房产,暂不宜交付拍卖;上述被执行人黄炳辉所有的车牌号为闽C20X**、闽C210**号车辆已在本院(2015)南执字第1308号执行案中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因查无上述车辆行踪,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车辆行踪,故无法实施扣押、拍卖。本院又于2015年4月22日将被执行人陈冬秀、黄炳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但是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晓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