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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2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136号原告尹某某,男,汉族。被告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尹某某与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免予交纳。审判员  邹艳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