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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城民申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忠军与曲桂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忠军,曲桂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城民申字第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忠军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曲桂英刘忠军与曲桂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刘忠军不服本院作(2014)白民一终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次会议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光 宇审 判 员 石   山代理审判员 吴 金 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磊(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