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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商申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社武与陈平、张晓峰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商申字第0000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陈社武。委托代理人:刘仁杰、张雁,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平。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晓峰。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泰州市海泰尔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峰,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陈社武因与被申请人陈平、张晓峰及泰州市海尔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泰姜民调初字第002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社武申请再审称:原审原、被告委托代理关系不合法;陈社武委托孙金喜代理的委托书,是陈平逼迫陈社武签署的空白文件,陈社武对该授权委托书并不知情,孙金喜代理诉讼行为是违法的,孙金喜代理陈社武对张晓峰、泰州市海尔工贸有限公司债权的处分未得到授权,孙金喜该代理处分行为无效;原审调解是陈平与被告张晓峰、泰州市海尔工贸有限公司恶意串通的,应予撤销。综上,原审严重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自愿原则、事实不清,依法申请法院再审。张晓峰提交意见称:原审案中双方委托的代理人,依法具备代理资格;再审申请人称原审中是陈平逼迫陈社武签署的空白文件与事实不符;原审调解时,双方没有违背自愿原则,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原审案中,原、被告双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委托代理人所处分的债权与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原审案经调解,程序合法,符合自愿原则。再审申请人提及原审案中陈平逼迫其签署空白代理委托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案审查中,再审申请人陈社武未能举出原审调解中陈平与张晓峰、泰州市海尔工贸有限公司恶意串通的证据,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院(2013)泰姜民调初字第0028号民事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综上,陈社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社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网喜审判员  陈小燕审判员  郭春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