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二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福和、李树臣、李树军、李淑娟与被告沈阳迈亚清洁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二初字第312号原告李福和,男。委托代理人刘耀华,系大连市甘井子区甘井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树臣,男。委托代理人刘耀华,系大连市甘井子区甘井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树军,男。委托代理人刘耀华,系大连市甘井子区甘井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淑娟,女。委托代理人刘耀华,系大连市甘井子区甘井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迈亚清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慈恩寺乡慈恩寺村。法定代表人彭靓,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福和、李树臣、李树军、李淑娟与被告沈阳迈亚清洁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韩子孚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福和、李树臣、李树军、李淑娟于2015年7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福和、李树臣、李树军、李淑娟自愿申请撤回对沈阳迈亚清洁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撤诉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福和、李树臣、李树军、李淑娟撤回对沈阳迈亚清洁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福和、李树臣、李树军、李淑娟负担。审判员 韩子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来丽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