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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2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甲、朱某乙、任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甲,朱某乙,任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197号原告:王某,男,199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朱传礼,安徽省濉溪县南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樊丽,安徽省濉溪县南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甲,女,199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朱某乙,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任某,女,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甲、朱某乙、任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林建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香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