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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254号原告谢某某,女,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安某某,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辉审 判 员  张啸飞人民陪审员  张国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磊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