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254号原告谢某某,女,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安某某,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辉审 判 员 张啸飞人民陪审员 张国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磊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