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河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喜才诉被告刘宴龙、张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初字第350号原告杨喜才,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范可庆,甘肃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宴龙,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张德军,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喜才诉被告刘宴龙、张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喜才以与被告刘宴龙、张德军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喜才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喜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喜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燕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