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沿民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钱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钱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沿民初字第943号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健民路(荣盛水景城)。法定代表人王永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玲燕,女,该公司行政职员。被告钱磊,男,1989年1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钱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吕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