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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商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与王庆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商初字第305号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张传民,主任。委托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清福,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庆方,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张恒亮,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刘吉国,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与被告王庆方、张恒亮、刘吉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5元,减半收取265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郑元东审判员  宋佳鑫审判员  张吉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解连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