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瞿世富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瞿世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381号罪犯瞿世富,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瞿世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以(2012)渝高法刑复字第12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死缓考验期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于2015年5月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罪犯瞿世富在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前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瞿世富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罪犯瞿世富确无故意犯罪。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本院认为,罪犯瞿世富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瞿世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5年1月11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 凯审 判 员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谭继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铁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