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诉前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照宏与被申请人王满福、李凤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诉前保字第70-1号申请人唐照宏,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申请人王满福,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申请人李凤美,女,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申请人唐照宏与被申请人王满福、李凤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唐照宏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满福、李凤美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价值170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唐照宏已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坐落于冷水滩区零陵南路1-01、2-01(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71XXXXX**号)房屋二套作为担保。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6月26日冻结被申请人王满福、李凤美开办的永州市永盛玩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园湖塘西路B全部的房屋产权(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71XXXXX**号),因永州市永盛玩具有限公司的房屋产权已抵押给银行,申请人认为冻结永州市永盛玩具有限公司的房产无实际作用,申请解除对永州市永盛玩具有限公司房屋产权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唐照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满福、李凤美开办的永州市永盛玩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园湖塘西路B全部的房屋产权(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71XXXXX**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宏元审判员 周恩祖审判员 李小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