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民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卢录良与冀宏娃、王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录良,冀宏娃,王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446号原告卢录良。委托代理人陈红军,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冀宏娃。被告王粉霞。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芝芬,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小燕,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原告卢录良与被告冀宏娃、王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录良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红军、被告王粉霞、被告冀宏娃和被告王粉霞的委托代理人陈小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录良诉称,原告妻子王粉花与被告王粉霞系姐妹关系,二被告2013年修建房屋时,因经济紧张,于2013年9月22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4年11月份的一天,王粉花向二被告催要上述欠款,被告王粉霞答应偿还,但晚上被告王粉霞又说被告冀宏娃不让还钱,后原、被告发生打架。2015年正月份,原告儿子卢某甲及女儿卢某乙到二被告家,问二被告何时偿还10000元,二被告拒绝偿还。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冀宏娃、王粉霞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书面借据,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二被告不应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经审理查明,原告妻子王粉花与被告王粉霞系姐妹关系,2013年9月22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2015年1月1日,双方因上述债务及其他纠纷发生打架,2015年正月份,原告儿子卢某甲及女儿卢某乙向二被告催要人民币10000元未果。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后,原告放弃了要求二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王军文、白志宏、宋玉芹等人的证言,卢某甲自书欠条,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后,虽未书写借条,但原告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二被告借原告人民币10000元这一事实,所以二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之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要求借方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人民币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二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冀宏娃、王粉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卢录良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冀宏娃、王粉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亚龙审 判 员 周 伟人民陪审员 冀安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屈万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