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师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987号原告师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师某负担。审判员 宋艳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