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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师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987号原告师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师某负担。审判员  宋艳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