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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成敢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成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91号罪犯张成敢,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文盲。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9日作出(2000)宁刑初字第059号判决,认定罪犯张成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8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71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4月29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8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252号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1618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018号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成敢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均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服装小工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4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得达标分18.4分。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本院认为,该犯有履行财产刑能力而未履行财产刑,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成敢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