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5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起与李和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5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起,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和林,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西路92号2号楼一层。负责人李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广汉,男,1975年3月3日出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上诉人陈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3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起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陈起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起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陈起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陈起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温志军审 判 员 汤 平代理审判员 唐兴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