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5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赵某某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XX,赵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062号原告:董XX,男,XX出生,汉族,住黄岛区泊里镇XX,身份证号码:XX。被告:赵XX,男,XX岁,汉族,住黄岛区泊里镇XX。本院在审理原告董XX与被告赵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