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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熊芬与黄龙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芬,黄龙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达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熊芬,女,汉族,生于1969年5月16日,住开江县。被执行人黄龙凤,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10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达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黄龙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龙凤在达州市宣汉县桃园煤矿有43%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黄龙凤在达州市宣汉县政府财政局及煤管局关闭小煤窑收取的国家各项奖补款(扣除工人工资、工伤保险待遇、职业病等费用)中的余额至89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树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