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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黄庆华、杨某某、刘某某敲诈勒索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华,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法刑初字第395号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庆华,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9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辩护人许兴华,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2014年9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辩护人金葵,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9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辩护人顾柱青,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庆华、杨某某、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庆华及其辩护人许兴华、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金葵、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顾柱青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三被告人均未申请回避。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2日9时左右,被害人郑某某到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兴体路东岸紫园小区7-1号找被告人罗某某(另案)商谈债务一事,在商谈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扯打。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郭某某闻信后到事发现场殴打了被害人郑某某(经鉴定为:未达轻微伤),同时被告人刘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黄庆华让其过来处理该事,后被告人黄庆华打电话给被告人李某某让其带一些人到东岸紫园小区7-1号,被告人黄庆华、李某某、孙某某等人陆续到达东岸紫园小区7-1号后,被告人黄庆华等人采用不让被害人郑某某离开,扬言威胁,逼迫被害人拿钱解决。被害人迫于无奈答应支付给几被告人50000元。后被告人黄庆华让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孙某某驾车带被害人至银行取现金人民币50000元,交给被告人黄庆华后才得以离开现场。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郭某某各分得人民币2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庆华、杨某某、刘某某无视国法,使用胁迫手段,敲诈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庆华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系从犯,且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庆华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对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庭审中,被告人黄庆华提出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意见,认为自己处理事情的时候没有向郑某某要过钱也没有威胁过郑某某,郑某某一直在与罗某某商量,郑某某整个过程都是自由的,自己处理事情合情合理,没有犯罪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庆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黄庆华是后来才到的现场,杨某某和刘某某在黄庆华到达之前并没有和黄庆华策划的情节,杨某某和刘某某殴打郑某某已经让郑某某产生了恐惧的心理。黄庆华认为自己的老板罗某某被郑某某打,要问问郑某某怎么处理,并没有说要拿出钱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郑某某受到威逼被迫交出自己的财物,实际上双方都叫人来,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对于郑某某来说他的人已经到了,不应该产生恐惧心理。杨某某和刘某某陪着郑某某去银行取钱,郑某某完全可以到银行就可以报警,杨某某和刘某某陪着郑某某去银行是为了保证郑某某的安全,目的是解决罗某某被打的纠纷。郑某某支付的五万元钱,其中三万元是郑某某与罗某某商量好的罗某某的医药费,另外二万元是郑某某提出自愿给对方吃饭打车的费用。黄庆华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财物,客观上也没有强行索要,他们之间的谈判是比较平和的,无法上升到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退赃退赔,主观恶性较小,在本案中系从犯,被害人一方有过错,请求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在本案中系从犯,其没有私自使用分到的钱,均已退还了被害人,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害人的伤情未达轻微伤,请求法院对其判处缓刑。公诉机关向法庭及三被告人和三辩护人出示并宣读了如下指控证据材料:1、被告人黄庆华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12日9时3分左右,我在官渡区土桥出租房内接到公司刘某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某在电话里告诉我,老板罗某某在度假区东岸紫园7—1号三楼被三个陌生人打了,我就告诉刘某某不要让他们离开等我过来处理。接完电话以后我就开车来到东岸紫园7—1号,我到了以后敲开门有刘某某、郭某某、杨某某在一楼,刘某某跟着我上到三楼罗某某的办公室,我看到罗某某站在办公桌旁两面的脸颊有红印,左脸颊还有一点肿,两眼发红有泪水,一看是被人打过,他房间内只有他一个人。我就问罗总怎么啦,罗某某说被郑总打了。我就问郑总在哪里,罗某某指了一下旁边的房间,我就立马来到旁边的房间,里面只有一个男子就是郑总。我就过去问他为什么打人,他回答我说他冲动,打人错了。我就说既然知道错了,你就下一楼来处理打人的事情。我和刘某某就先下到一楼,郑总紧跟着来到一楼大厅。当时一楼的大厅里有我、刘某某、杨某某、郭某某、郑总还有两个不认识的男子,罗某某也跟着来到一楼。我们一共八个人坐在大厅里,罗某某坐在我的旁边,郑总坐在罗某某的旁边。这个时候郑总就向罗某某说,对不起罗总,我冲动打了你,要不去医院看看。罗某某就说,我现在很忙,要整理资料,没有时间去医院看病,并指着我说委托我全权处理此事,罗某某就上楼去了。这个时候公司的员工知道罗总被打了,我就打电话叫来几个朋友,后就陆陆续续的来了7、8个人。他们来了以后,我就让他们上二楼不让他们参与,郑总也应该看到后面来的这些人。期间罗某某上楼以后我就问郑总是几个人打的罗总,郑总说就是他一个人,和我不认识的另外两个男子没有关系。我就问郑总既然是你打的,你拿一个处理方案,郑总没有回答,大家都在抽烟喝水。大约10分钟以后,郑总还是没有答复,我就对另外两个不认识的男子说,既然你们没有打人,此事与你们无关,你们就离开。这两个人起身和我们打了一个招呼说,你们先处理,改天我们再来找罗总,他们就离开了。他们走后,我就对郑总说,既然打了罗总,就得有一个处理。郑总没有答复,他也给大家发烟抽,大家喝水僵持着。大约一个小时以后,原先走掉的那两个男子又回来,当时大约是12点左右,他们就对我们说,吃饭的时间到了,先出去吃饭。我就说,打人的事情没有处理好,我们不吃饭。他们说既然不吃我们就先走了,他们又再次离开。他们走后郑总也提出来先吃饭,我说打人的事情没有处理好,我们不吃饭。后来又僵持到13点左右,郑总就提出来拿2万给我们公司的员工打车吃饭。我接着又问郑总,打罗总的事情怎么处理。他说给罗总拿3万做医药费,我就同意了。郑总说叫安排人和车和他一起去取钱,我就同意了。刘某某、杨某某还有一个开车的就带着郑总出去了,大约15分钟以后他们回来。在一楼的大厅郑总就拿出5万元钱递给我,我接过钱以后,就对郑总说,你可以上楼和罗总说事情了,但不要冲动,说完事情以后你下来找我,要我出什么手续我都可以给你。后面来的这7、8名男员工他们都没有下过楼,我拿到这5万元以后就在一楼的楼梯口叫,事情处理完了你们可以走了。这7、8个人就下楼来了,在他们下楼时我就上楼去罗总的办公室拿了3万给罗总,说这是医药费。我接着就下楼来到一楼大厅,后来罗某某下楼来把3万元给了我叫我先保管。郑总也在,我就坐着他们开来的一辆车来到小区门口看到大约有30—40人站在小区门口,其中有几个我认识,这帮人都是打架、摆造型的,他们没有拦我,我也没有搭理他们,我们就走了。我给了我打电话叫来的一个姓孙的人6000元,给了另外一个打电话叫来的姓李的人19000元,给公司的刘某某、杨某某、郭某某每人2000元,吃饭用了400元,还剩18600元在我这里。姓李的是临沧人、姓孙的是昭通人,就是叫来壮胆的,他们带来的人我分不清楚,进去二楼的人是哪个叫来的我也分不清。送他们走的过程中有的人就下车了。到南亚风情园的时候我接到刘某某还是罗总的电话说是去滇池大坝的一家餐厅吃饭,我就和单位一个姓李的开车去和罗总他们会和吃饭了,吃饭钱是我付的用了400元,等我们和罗总吃完饭回到东岸紫园,郑总就带着警察在小区里面等着了,郑总就指认了我们,警察就把我们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郑总和我们在一起大约4个小时左右。其当天穿花衬衣,牛仔裤,留平头。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12日,我睡在东岸紫园7—1号,大约9点左右,有人敲门开门以后是公司的驾驶员郭某某,后来又有人敲门,开门以后来了三个人,他们说找罗总,我就告诉他们在三楼,他们就上去了。我也跟着上去,发现他们和罗总认识,我就下楼来。才过了5分钟就听到楼上有动静还在大声的吼,我就赶紧上到三楼,就看到一个头发花白、有点胖,约1.75米的男子与罗总面对面的站着,嘴里说着什么我没有听懂。我就站到罗总与男子的中间,另外两个男子站在门口。这时郭某某和刘某某也跑了上来,郭某某就问罗总,是不是他们打你,罗总说打了。郭某某就用手指着头发花白的男子说来到家还敢打人,我听罗总被人打了就上去打了头发花白的男子两耳光,但我的用力很小,刘某某也动手了,但怎么打的我没有看清楚。郭某某没有动手,但嘴里骂脏话,好像是你胆子也太大了,竟敢打我们老板,之后就平息了。刘某某就打电话给黄庆华,我就让他们三个出了罗总的办公室站在楼梯口,我就一个人陪着罗总。郭某某也在打电话,刘某某在洗脸,我抽完两支烟黄庆华就到了。黄庆华就问我,是哪一个打的。我就指着头发花白的男子说,是这个打的,黄庆华就喊这个人过来,就很凶的对打罗总的人说,你打着罗总,就先处理打人的事情,再谈其他的事情,如果这个事情处理不了,你是走不掉的。我们所有的人下到一楼,我听黄庆华对打罗总的人说,你既然打了罗总,你自己提出解决方案。打罗总的这个人就说,这个事情我冲动了,兄弟们也教训过我了。罗总就说这个事情交给黄庆华全权处理,黄总说了算。黄庆华就说兄弟们你们先出去一下,等一下有几个兄弟要过来,你们去接一下。我和刘某某就出到门口,和打人一起的另外两个人也和我们一起到了门口,那两个人就先走了。大约10分钟以后来了7、8个人,这些人我以前都没有见过,我就问他们是来做什么的,其中一个就说是黄总喊来的。这时我听到其中一个打电话和黄总说他们到了,过了一会我敲门进去,我到三楼拿了一包烟下来,我看到罗总和黄总坐在一起,打人的人坐在他们对面没有说话,黄总在说话但说什么我没有听清。我拿烟给黄总叫过来的人抽,我们就一直在门口。大约12点左右烟抽完了,我就打电话给郭某某叫他去买烟和水,大约10分钟以后郭某某回来,将烟和水发给这些人后,这时黄庆华出来和这些人说二楼有房间,这些人就进去,我和刘某某也跟着进去。进去以后这些人就上到二楼,罗总已经上三楼去了。我就站在大厅里面,我看见打罗总的那个人不说话,黄总就说既然你愿意熬我就陪你熬,过了一会儿又进来两个人,其中一个子高留小胡子的人就分别和他们说话。这时打罗总的人就说先请我们大家吃饭,黄总说不行,必须先处理完事情再吃饭。黄总就让我去把罗总叫下来,喊下来以后,黄总对我说让我们去厨房那里看着,打罗总的人会不会叫人来。我和刘某某就到厨房那里看着,因为那里可以看清外面的情况,在那里我就听不清他们在说什么了。到了15时左右,黄总就让我和刘某某跟着黄总喊来的一个人去银行取钱,取多少钱没有说,黄总交代我们跟着去把钱取回来就可以了。黄总才说完,打罗总的这个人就说不会有事的,会取回来的。黄总叫来的这个人就开车,我和刘某某就带这个人坐上车,我和打罗总的人坐后排,在车上打罗总的人问哪里有农业银行,黄总叫来的人就说其他银行行不行,打罗总的人就指着路来到广福路与滇池路交叉口的农业银行。我和刘某某跟着打人的人进了银行,我和刘某某坐在凳子上,看着打人的人取钱,黄总叫来的人站在银行门口,钱取好以后我们又回到东岸紫园小区。回去以后打人的男子将钱拿给黄总,黄总拿这钱上三楼,打罗总的那个人将钱交给黄总以后就出去了。后来黄总拿了2000元给我,同时还给了郭某某、刘某某。给我钱是因为当时我在场,首先我打了打罗总的那个人,后面罗总、黄总以及打罗总的那个人在一起商谈的时候我一直在外面放风,就是看打罗总的那个人会不会叫人过来,还有就是带着打罗总的那个人到银行去取钱,可能是黄总给我的封口费和小费。对方拿钱出来是因为黄总对打罗总的那个人说,打人的事处理不好就不要想出去,还有就是我估计打罗总的这个人看着我们这边人多势众,打罗总的这个人也看到黄总叫来的人上到二楼,所以打罗总的这个人害怕就拿出钱来。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12日早上11时许,有三个男子到我们公司上到三楼找我们罗总,当时公司里有我、杨某某、郭某某,三名男子上到三楼没有多久就吵了起来,于是我们三个就上去。看到凳子倒在地上,罗总就说他被打了,于是我就问是谁打的,当时只有报案的男子跟罗总站在一起,另外两个站在门口,我就问他是不是你打的,当时他没有说话。我就打了他面部一下,杨某某也打了该男子几下,打完以后我就给我们黄总打电话。20多分钟以后黄总就带了两个人过来,就是李某某和孙某某。黄总来了以后就问是谁打的,我就指着被我们打的男子说就是他打的。黄总就说打人不能白打,然后黄总就叫我和杨某某到小区门口看着点,我和杨某某就出去了,我们在小区门口大约20多分钟黄总叫过来的5—7个人赶到小区门口,我就到公司拿了瓜子和水,我看见罗总是在一楼客厅沙发上坐着,随后我就到小区门口和他们一起喝水吃瓜子。中午2点钟左右,我和杨某某以及后来来的6-7个男的都进了别墅,我带着后来的6-7个男的直接上了二楼那间空房间里打扑克,杨某某没有和我们在一起,他应该在一楼。到中午3点钟左右,我下到一楼,在客厅里玩电脑,我听到黄总说拿3万元钱做罗总的医药费,另外再拿2万元吃饭钱,黄总说完话后就说去两个兄弟跟着他去取钱。于是我和杨某某以及一个姓孙的一起开车到滇池路和广福路交叉口的农业银行取钱,我跟着男子进去,进去以后我在该男子旁边站着,看他取了5万元钱。后来杨某某也进了银行,转了一下就在银行门口站着,姓孙的也进去了后来出来在车那里站着。取好钱以后我们就带着该男子回到了小区,将钱交给了黄总,黄总叫我到小区门口去看一看,我看到小区门口有五辆面包车,车上都有人但没有进小区。接着我就回到二楼洗漱去了,接下来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后来警察来了以后报案的男子说我们打他,我们就一起被带到了派出所。4、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1日晚上我和刘某某、杨某某住在兴体路东岸紫园7—1号。9月12日大约10点左右郑某某、刘某某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就来到我的办公室,郑某某就拿出一份协议,我看了一下是我以前的借款利息。但是这是法院已经调解过不支持的利息,郑某某让我签字并且态度很恶劣,说我签不签都要签,我才说请我的律师过来,郑某某就站起来打了我右侧面部及脖子5、6拳。郑某某打我的时候另外两个人在场但他们没有动手,我也没有还手。可能刘某某、郭某某、杨某某听到就跑上楼来,他们就推推、打打的将郑某某拖到一楼,具体他们怎么打的我不清楚,因为我被打了以后头有一点晕,我有点印象的就是杨某某扇了郑某某两巴掌,他们下去以后和郑某某一起来的男子也下到一楼,我就一个人坐在办公室。不知道是谁打电话给黄庆华,大约20分钟以后黄庆华来到我的办公室说,他知道这件事他会处理的。我说是我差1600万的事情,黄庆华就下楼了。大约12点我下楼上卫生间听到黄庆华说,欠债的事做欠债的处理,先把打人的事情处理了,欠债的事情我会让你和罗总单独约时间去谈。我看郑某某没有出声,也没有发生打斗,我就上三楼了。大约半小时以后郑某某来到我的办公室对我说,打人是我冲动了,对不起,还说叫我去医院检查。我说医院我不去,郑某某就说拿3万元钱给我,让我自己去看。我说你看着办具体的你去找黄庆华谈,郑某某就下一楼了。这时杨某某就到我的办公室问我郑总有没有向我道歉,我说道歉了,杨某某就叫我下一楼。到了一楼我看到有两三个我不认识的人,我也没有问是谁叫来的。我就对黄庆华说郑某某向我道歉了,这时杨涛(卖矿山给我的王和平的手下)就进来,黄庆华就对杨涛说郑总打了我们罗总,杨涛就说敢打老板,如果打着我们老板,不是手断就是脚断。这时我听黄庆华说罗总的医药费3万,弟兄们的钱2万。我想黄庆华要的是辛苦费,郑某某没有说话我就上楼了。这时我听到黄庆华说这个钱你什么时候拿来,我也没有具体问就上到三楼了。到了14时左右,黄庆华就拿了3万元钱到我的办公室说是郑某某给我的医药费,我说你拿着就行了,我没有收。之后我们就去吃饭,吃完饭后回到公司的门口就被警察传唤到了派出所。吃饭的时候听黄庆华说郑某某叫了几车人到公司但我没有见到。因为我们公司欠别人的钱,那个公司怕我们逃债,黄总和另外两个是事发前一天到东岸紫园跟着我,他们没有打我骂我,未限制我的自由,只是跟着我,我到哪他们就到哪,还陪着跟客户喝酒,反正外表看不出他们对我有任何限制。5、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2日10时左右,我和杨某某、刘某某在东岸紫园的别墅内,罗某某在他的办公室,这时就有人来敲门。杨某某就去开门,开门以后我看到郑总、刘总和一个不认识的男子进来,刘总和不认识的男子就直接上到三楼,郑总没有直接上去,他还问我是不是罗总也差你钱。我对郑总说我们在一起吃过饭,我是公司的员工。郑总发了一支烟给我就上三楼去了。大概过了三分钟就听到办公室里有吵闹声,我们三人就上到三楼,见罗某某坐在凳子上,郑总站在旁边嘴里还说着话,但具体说什么不清楚。罗某某把文件放到包里,我看到罗某某耳朵有点红,就问他罗总你是不是被打了。罗某某说是的,杨某某、刘某某就打了郑总胸口两拳,接着我就用强势的语言对郑某某说,你胆子倒是大了,敢到家里打人。此时刘总就劝我们不要打了,都是认识的人,跟着刘总来的男子在一旁没有说话,当时没有吵了,我见罗某某坐着,其他的人站着,郑某某和刘总在打电话。过了20分钟黄庆华就到了,黄庆华就问我们谁打的人,接下来刘某某就指向郑某某说是他。黄庆华就说打人这件事你要怎么处理,郑某某没有说话,过了一会,只有郑某某一个人在,郑某某就对罗某某说,今天有点冲动,我向你道歉。罗某某说什么我没有注意,我就上厕所去了。回来以后见三楼没有人,我来到一楼,见所有的人都在客厅里,黄总就说这件事他来处理就对郑总说,这件事怎么处理。郑总一个人坐在沙发上什么话也没有说,黄总还威胁郑总说他红道白道都知道人,今天这事一定要处理。我觉得今天不处理这件事情郑总肯定走不掉。黄总多次问郑总,打罗总这件事情怎么处理。郑总一直没有说话,黄总还多次用威胁的语气对郑总说,这事今天一定要处理,还说了一些狠话吓唬郑总,意思就是说今天这件事情一定要处理,不处理郑总是不可能离开的,但黄总具体怎么说的我记不清楚了。黄总对刘总和另外一个男子说,你们两个没有什么事可以到楼上睡觉,没有什么事就可以走了。后来刘总和那个男子就走了。这段时间又陆陆续续来了一些人,具体来了几个人我也不清楚,我也不认识他们,是谁叫来的我也不知道,这些人来了就坐着什么也没有干。大概13时左右安装窗帘的人过来,我就陪着他装窗帘。大概14时30分到15时之间,我从东岸紫园别墅二楼下来拿安装窗帘用的材料,当我下到一楼客厅的时候,发现郑总没有在了,黄总还在,人也少了几个,但具体少了几个就不清楚了。后我又上二楼了,过了大概30分钟左右,窗帘安装好了,我就下来一楼。到了一楼过了大概10到20分钟左右,郑总、杨某某、刘某某他们就回来,郑总就对黄总说罗总在哪里,黄总说不消,拿给我就行。郑总就拿了5万元出来交给黄总,黄总拿了2万给刘某某叫他把钱拿给一个经理给兄弟们吃饭做车费,最后刘某某把钱怎么处理的我不清楚。接着黄总就上楼找罗某某,4、5分钟以后黄总从楼上下来具体有没有拿钱给罗总我就不清楚了。接着黄总就拿了2000元给杨某某、拿了2000元给刘某某,拿了2000元给我,我还问黄总是什么钱,黄总说先装着,接下来有人说外面有人,郑总就说出去看看,就走了没有回来。到15时以后,我们就去吃饭了,我们和黄总一起吃饭的时候,黄总对我们说郑总拿了5万元钱给他,3万拿给罗总做医药费,2万拿给其他兄弟做车费和吃饭。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云南四季大澡堂康体有限公司工作,就是负责公司的安全。罗某某是差我们公司的钱,我是一个月以前才认识的,和我没有任何关系,只是差我们公司的钱。黄庆华是因为罗某某差我们公司钱,请黄庆华来帮我们要债,然后公司领导说黄庆华要债时需要我配合让我配合一下,黄庆华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黄庆华我只知道就是帮人讨债的,其他情况我也不熟悉。杨某某和刘某某是我们公司的保安,就是在我的手下工作,郭某某这个人我不认识。2014年9月12日11时左右,黄庆华打电话给我说罗某某被打了,让我赶快过来,对方还叫了人,让我叫着几个兄弟过来。当时我和孙某某在修理厂修车,我和孙某某说明情况以后就叫他叫人,之后我和孙某某就驾车来到东岸紫园小区,和黄庆华联系以后进到别墅里。看到有黄庆华、杨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在,对方有三个人,我问了一下对方是一个花白头发的人打了罗某某,罗某某的脸还有一点红。我问刘某某给打对方的人了,刘某某说没有。我就对对方头发花白的男子说这么大年纪了还打人,打人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有什么好好说,罗总也这么大年纪了,不应当这么冲动。这时黄庆华就叫我们到外面警戒,不要让外面的人进来,他来解决这件事。孙某某跟着我就出去了。我在别墅门口,孙某某到小区门口去看他叫来的人。到了12时30分左右,孙某某说人到了,我一看我们总共8个人,我就打电话给黄庆华说我的人在外面怕是不好。黄庆华就说让我带着我的人进去到二楼,我们进去到了二楼。我在上卫生间的时候来到一楼听黄庆华说他是保护罗总的,你打着我们的老板要怎么处理,对方的男子没有说话,罗某某在场也没有说话,我就上二楼了。大约45分钟以后我下楼来,见罗某某、黄庆华和一个子较高留胡须的男子在,没有看到刘某某、杨某某、孙某某和对方花白头发的男子。我就问黄庆华孙队长他们呢,黄庆华说他们出去办点事。我就没有问什么就到二楼去了。又过了20多分钟我听到孙某某说话知道他回来了。孙某某打电话给我,说门口来了好多人可能是对方叫来的人,我就让孙某某去看一下给认识,过了一会孙某某说认识几个。这时我看到黄庆华上楼去找罗某某,两分钟以后黄庆华下来说可以走了,我的兄弟坐一辆车,我和孙某某、黄庆华坐一辆车到了大澡堂。我看到黄庆华拿了1000元给孙某某,说是让孙某某带弟兄们去吃饭。还叫我安排一个人和刘某某、杨某某他们一起看着罗某某,罗某某还有其他债务纠纷。黄庆华就打电话给罗某某,罗某某说在海埂大坝上吃饭,让我们一起过去吃饭。我和黄庆华还有一个保安就一起过去,吃饭的时候有罗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的司机,还有一个胖胖的留胡子的男子以及他的朋友在场。吃饭时听罗某某说今天的事谢谢黄总了。其他没有说什么。饭后回到东岸紫园小区,警察就到了,我和我的保安就走了。7、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的一天,我和李某某在修理厂修车,李某某接到黄庆华打来的电话,接完电话以后李某某对我说罗某某被打了,我们两个过去看一下,我们两个就开车来到罗某某的住处。李某某敲门,黄庆华开门进去看到罗某某、黄庆华、打罗某某的人在客厅里坐着。在去罗某某住处的路上李中正让我打电话给公司的保安,让他们来几个人防着罗某某被别人拉走。我就打电话给公司的XX进让他带三四个人过来,我们进去以后看到没有什么事,我就出去接我叫过来的XX进他们。接到以后我们就到二楼休息,进去以后我就在一楼、二楼上上下下。在我在一楼的时候听到黄庆华问打罗总的这个人,这个事情怎么处理总要有一个处理的结果,其他的我就没有听到什么了。在谈的过程中一楼的门是关着的,在我带人到罗总的住处时,黄庆华说留两个人在小区门口看着有没有什么情况,其他的人都到楼上休息。大约一个小时以后黄庆华叫我开车陪打罗总的人一起到银行,我和杨某某、刘某某还有打罗总的人就一起到了滇池路与广福路交叉口的农业银行。他们三个下车去银行,我在车上。后来我就下车到银行门口,看到打罗总的人在窗口办理事情,刘某某、杨某某坐在银行叫号的那里,我看了一分钟又回到车上。等了7、8分钟他们回来,我们就开车回到住处。李某某说外面有几个人叫我去看一下,我在外面看了10多分钟没有什么事情我又回到别墅,在我走到门口时黄庆华、罗总和其他的人都出来,黄庆华对我说没有什么事情了,我们走了。然后我、黄庆华、李某某三人一辆车,我叫来的人打出租车回到了大澡堂。快到大澡堂的时候黄庆华拿了1000元给我让我带保安去吃饭。后来1000元吃饭买烟花完了。我听李某某说罗某某差我们公司钱,我在公司里管保安,李某某是我的上司管着我。8、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14年9月12日大概9点左右,我拿了老板给我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到东岸紫园7—1号三楼罗某某的办公室通知他并让他签字,但罗某某不签字并让我找他的律师谈,于是我就跟他理论。后来我们双方发生了拉扯,在拉扯的过程中就上来3、4个人,这几个男子上来以后罗某某就告诉他们我打了他,这几名男子就跟我发生了打架,由于他们人多我基本上没有还手的余地。我在上面跟他们争吵了10多分钟以后我们就来到一楼,大约5、6分钟以后就有一个姓黄的男子到了。姓黄的就问是哪一个打的,里面就有一个人指了一下我,姓黄的就对我说我分分钟可以召集上千人过来,在昆明黑白两道没有我摆不平的事。我就说我没有打,只是和老罗发生了争执,如果打老罗身上应该有伤,不像现在还好好的。然后姓黄的男子就问我打人的事怎么解决。姓黄的男子就叫罗某某上去剩下的由他来解决,罗某某上去以后又来了许多人,他们一直在指责我并对我说在昆明黑白两道随便我玩。姓黄的男子一直在跟我说这个事情要怎么办,当时我一直没有说话,后来我说前面的事情是我跟罗总的事情,如果伤了医药费我出。姓黄的男子说没这么简单,不管怎么说你说一个解决的办法,我喊了这么多人来要吃饭要给费用,给你点时间,这个事情你自己想。我当时没有表态,姓黄的就和其他人在一起聊天,旁边有许多人,中途我去上厕所都有人跟着,这个过程中姓黄的男子叫我表态这个事情怎么处理,并且告诉我说,我早点将这个事情处理了,时间越长对我越不利,但我一直没有说话。大约到了14点左右姓黄的男子对我说,我没有太多的耐心很多人在等着你,这个事情你表个态。我当时说我请你们吃饭,姓黄的说饭不吃,事情处理完以后再吃。当时我说那么你拿个方案,姓黄的男子说拿5万人民币。我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给你们2万,姓黄的说再拿3万给罗某某。我说没有钱,姓黄的男子说可以到银行去取。后来他安排了三个男子带着我到广福路与滇池路交叉口的农业银行去取钱,我在柜台上取了49999元,回到罗某某的公司将钱交给了姓黄的男子,姓黄的男子拿了2万交给旁边的一个人叫他拿给姓孙的,我当时看到他们分钱就乘机跑到小区门口报警。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我就跟警察一起到了公安局。经辨认,被害人郑某某辨认出罗某某是公司的老总、被告人黄庆华是打自己并向自己要钱的人、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是打自己并押着自己去取钱的人、郭某某是打了自己的人、李某某、孙某某是参与敲诈自己的人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2日早上10时左右,我到了东岸紫园小区罗某某的住处,在小区见到郑某某,郑某某告诉我他找罗某某要钱,后来我和郑某某以及我的司机小姚一起到了罗某某的办公室。见到三个男子在一楼的客厅,这三个男子中一个是罗某某的员工,另外两个我今天第一次见到。我问罗总在吗?其中一个告诉我说在楼上,我就一个人上楼找罗某某,大约2、3分钟以后郑某某就上来并对罗某某说,打电话你也不接,钱也不还,这么长时间我也没有逼你。罗某某对郑某某说我的电话有问题,接着站着的郑某某就推了一下罗某某,罗某某就站了起来两人就发生了推扯,我就过去把他们拉开。我在劝他们的同时楼下的三个男子就冲了上来。不是罗某某员工的两个男子中的一个就用拳头打了郑某某,并说你胆子大了,敢跑到家里来打人。另外一个就对郑某某说你把罗总打了你看怎么办,刚开始打人的人又打了郑某某一拳。我看郑某某的表情慌张又害怕,郑某某对罗某某说罗总对不起了,今天的事情我有点冲动了。刚才说话的男子对郑某某说,一个对不起就想把事情了了,如果今天不把打罗总的事了了,就不准走。罗某某的那个员工到了三楼就到旁边打电话去了。我就打电话上厕所去了,这段时间发生了什么我不清楚。后来三个男子和罗某某、郑某某就一起下到一楼。我就劝罗某某、郑某某他们大度一点这个事情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来处理,刚才打郑某某的男子就对我说不要讲话,不关你事。当时郑某某比较害怕就提出带罗某某去医院检查,罗某某对郑某某说不用去了,此时从外面大概又进来3、4个男子,后进来的一个叫我的司机小姚到楼上去,我就说没什么事我就走了,接下来我和司机就走了,但郑某某他们不让他走。后来大概13时40分左右,我接到郑某某的电话叫我过去把今天的事情协调一下,我和小姚又过去见到郑某某、罗某某、还有今早的7、8个男子中的3、4个还在,还有一个我认识的内蒙古的男子也在,我就对罗某某说我们几个都是朋友,今天这个事情老郑有点冲动是他不对,平时你不接他的电话是你不对,我还说老郑推着你,你的人也打了老郑,你们之间也没有吃多大的亏,今天到现在也没有吃饭,让老郑请个客吃个饭把今天的事了了。我说完话,罗某某也没有说什么、郑某某也没有说什么。接下来其中一个男子就说这个事情不能这么就了了,饭不吃了,今天这个事情郑总必须有一个交代。我见这个情况也不知道怎么解决,我就向郑总、罗总打了一个招呼就走了。大概一个小时以后,郑某某打电话给我说他被罗某某那边要了5万元钱,之后罗某某才把他放了,并在电话里告诉我他已经报警了。10、赃物提取笔录及照片、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黄庆华随身所带的黑色挎包内提取了赃款人民币18600元,从被告人杨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提取了赃款人民币2000元,从被告人刘某某的裤包内提取了赃款人民币2000元,从郭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提取了赃款人民币2000元,民警对整个提取过程进行了拍照,并将所提取的全部赃款共计人民币24600元发还给了被害人郑某某。11、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云鼎(2014)临鉴字第1431号、云鼎(2014)临鉴字第1468号及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罗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伤情鉴定意见已告知相关当事人。1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位于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兴体路东岸紫园7-1号别墅,被告人黄庆华、杨某某、刘某某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并拍照。13、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证实:被害人郑某某于2014年9月12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昆明滇池路第一支行支取人民币49999元的情况。14、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9月12日16时左右,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民族村派出所接警说有人被敲诈勒索,于是民警驾车在一男子(后查实为被害人郑某某)的带领下前往处置。当车行至东岸紫园大门口时,有五名男子(经查分别为:罗某某、黄庆华、杨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正驾车到小区大门口。郑某某跟民警说那五个男子就是对他敲诈勒索的人,民警即命令五人站住,并对五人进行控制。经过询问不能排除五人作案嫌疑,且报警人又亲自指认,民警即将五人传唤后带至民族村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15、户口证明证实:三被告人作案时均已年满十八岁,系成年人。经质证,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4和8,三被告人有异议外,对其余证据三被告人均没有意见。对证据4,三被告人均不予认可,被告人黄庆华的辩护人提出该证据证实,郑某某到三楼向罗某某道歉并要给罗某某医药费,因此不是被告人黄庆华要求给付三万元医药费的事实。对证据8,被告人杨某某和刘某某没有意见,被告人黄庆华不予认可,认为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均不是事实。被告人黄庆华的辩护人也不予认可,认为被告人黄庆华没有强行索要的行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综上所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9月12日9时左右,被害人郑某某到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兴体路东岸紫园小区7-1号别墅三楼找罗某某(另案)商谈债务一事,在商谈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扯打。当天同住在该别墅的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系其他公司派来向罗某某要债的人)和郭某某闻信后到事发现场即别墅三楼,被告人杨某某和刘某某殴打了被害人郑某某(经鉴定其损伤未达轻微伤),郭某某对被害人郑某某进行语言威胁,随后被告人刘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黄庆华(系其他公司派来向罗某某要债的人)让其过来处理该事。被告人黄庆华在到东岸紫园小区7-1号别墅的路上又打电话给李某某,让其带一些人到东岸紫园小区7-1号。被告人黄庆华、李某某、孙某某等人陆续到达东岸紫园小区7-1号后,被告人黄庆华等人采用不让被害人郑某某离开,以郑某某将罗某某打伤这一事情威胁被害人郑某某,逼迫被害人郑某某拿钱解决。期间,被害人郑某某电话邀约其和罗某某共同的朋友刘某某到该别墅协调该事,刘某某到后也未能协调好该事,随后刘某某便离开了。被害人郑某某迫于无奈答应支付给被告人黄庆华等人人民币50000元。后被告人黄庆华让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和孙某某驾车带被害人郑某某至银行取现金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郑某某将人民币50000元交给被告人黄庆华后才得以离开现场。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郭某某各分得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被抓获后,民警从被告人黄庆华处扣押了赃款人民币18600元,从被告人杨某某和刘某某及证人郭某某处各扣押了赃款人民币2000元,以上扣押的赃款共计人民币24600元,已发还被害人郑某某。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所有者、保管者给予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其心理上一定程度的恐惧,以至于不敢反抗。本案被告人黄庆华、杨某某、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郑某某采用不让其离开,并使用语言威胁和人多势众相威胁的方法,迫使被害人郑某某交付了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庆华、杨某某、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和支持。其中被告人黄庆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庆华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庆华没有向郑某某要过钱也没有威胁过郑某某,被告人黄庆华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财物,客观上也没有强行索要,无法上升到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的辩解意见。依据本案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黄庆华到达别墅后对被害人郑某某有过语言威胁,且一直都是被告人黄庆华在和被害人郑某某谈,加之被告人黄庆华喊来的7、8个男子在别墅内走动,也足以给予被害人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其心理上一定程度的恐惧,以至于不敢反抗。因此,被告人黄庆华等人的语言和行为足以对被害人郑某某造成威胁。至于被告人黄庆华是否向被害人郑某某索要过钱,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的陈述及被害人陈述,均能相互印证,被告人黄庆华向被害人郑某某索要5万元的事实,故对被告人黄庆华及其辩护人的这一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被告人杨某某和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退赃退赔,主观恶性较小,在本案中系从犯的辩解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已退赃退赔,本院将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将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退赃情况,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对三被告人作出罪责刑相一致的判决。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庆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缴纳)。四、继续追缴涉案赃款人民币25400元,发还被害人郑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睿人民陪审员  贺加敏人民陪审员  汤池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思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