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王建平、王金贵与李方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王金贵,李方龙,李速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1876号原告王建平,男,1962年08月12日生,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王金贵,男,1986年07月14日生,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李方龙,男,1952年10月26日生,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李速前,男,1982年1月176日生,住上海市普陀区定边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平、王金贵与被告李方龙、李速前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平、王金贵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李方龙、李速前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平、王金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方龙、李速前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卜盛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