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志永与姚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俊芳,李志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俊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永。上诉人姚翠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5)邯县民初字第6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姚翠芳上诉称: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邯郸县,所以邯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李志永服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姚俊芳的经常居住地为邯郸市东柳北大街狮城阳光小区2-1-5号,属于邯郸县人民法院辖区,故邯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姚俊芳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武 涛审判员 左建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针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