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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特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万宗利申请宣告梁梦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宗利,梁梦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民特字第33号申请人万宗利,男,汉族,1988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周静,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梦莎,女,汉族,1988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系申请人之妻。委托代理人黄启贞,女,汉族,1964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系被申请人之母。申请人万宗利申请宣告梁梦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万宗利与被申请人梁梦莎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黄启贞与被申请人梁梦莎系母女关系。申请人万宗利陈述,2015年1月梁梦莎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严重受伤,至今昏迷不醒。2015年4月,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梦莎因交通事故处于植物人状态,无自主意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受伤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一级伤残,护理程度完全护理依赖。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梁梦莎受伤后经医院证明目前四肢萎缩,成“植物”状态(醒状昏迷),丧失认知能力,无自主意识活动,参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征询申请人万宗利和被申请人梁梦莎的委托代理人黄启贞意见,双方认为被申请人目前处于“植物”状态,故不再做行为能力鉴定,对申请人万宗利做为被申请人梁梦莎的监护人,黄启贞不存在异议。故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梁梦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万宗利为梁梦莎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石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