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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民一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祥与周占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周占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一初字第151号原告李祥,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兆斌,修武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占莉,女,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梁卫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李祥承担。审判员  姜甜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