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莫洪、唐梅玉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莫洪,唐梅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小龙,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蒋学林,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莫洪。被执行人唐梅玉。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莫洪、唐梅玉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资计生费征字(2014)第1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莫洪、唐梅玉主动至申请人处履行了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资计生费征字(2014)第1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资计生费征字(2014)第1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新华申请执行人: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城北车站被执行人:莫洪,男,现住资源县资源镇修睦村25组唐玉梅,女,现住资源县资源镇修睦村25组本院在执行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莫洪、唐玉梅关于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唐志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