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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色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意扎诉被告屈景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色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色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意扎,屈景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色民初字第51号原告意扎,男,藏族,现住色达县歌乐沱乡。被告屈景生,男,汉族,现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意扎诉被告屈景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意扎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意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国庆承担。审判员  李莉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