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色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意扎诉被告屈景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色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色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意扎,屈景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色民初字第51号原告意扎,男,藏族,现住色达县歌乐沱乡。被告屈景生,男,汉族,现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意扎诉被告屈景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意扎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意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国庆承担。审判员 李莉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