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16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符春富与王雄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符春富,王雄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686-4号申请执行人:符春富。被执行人:王雄文。原告符春富与被告王雄文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符春富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雄文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货款33743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雄文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王雄文及其配偶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王雄文的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王雄文及其配偶牟建芳在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本院已于2015年7月3日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符春富于2015年7月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解除对上述账户冻结的申请,并承诺自愿承担解冻后的不利后果,本院予以准许并解除冻结;另发现被执行人王雄文有车牌号为浙J×××××帕萨特牌小型汽车、浙J×××××别克牌小型汽车、浙J×××××宝马牌小型汽车及浙J×××××神行者2牌小型越野客车各一辆,本院已于2015年7月6日依法查封;再发现被执行人王雄文有与牟建芳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江滨社区永宁南街30号402室、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方山社区华府天地3幢1单元1101室、台州市黄岩区方山社居横街东路58号7幢2单元201室房产各一处,申请执行人符春富书面向本院提出不要求查封被执行人王雄文与牟建芳共有的上述房产的申请,并承诺自愿承担免查封的法律后果,本院予以准许。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雄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6月30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2015年7月6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分期支付协议,并已支付人民币150000元,并约定在2015年8月10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在2015年9月10日前付清。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解冻申请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雄文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雄文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16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王雄文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朱 翀执 行 员 王杭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佳璐 微信公众号“”